我所在的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有外贸出口业务,以季度申报为纳税期限。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期限有何具体规定?
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08号)明确,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上述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一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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