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或特准退税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经营权或特准退税业务发生后30日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件等资料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变更登记。
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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