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一) 进境集装箱应实施检验检疫的范围
1. 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2.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铺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3. 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照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二) 申请进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提供的单据
申请进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时应提供合同、提单等有关单据。
(三) 进境集装箱报检及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1. 申请人在报关前,向进境口岸所在地区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填写《入/出境集装箱报检单》。
2. 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包括火车保温车厢)实施检验检疫。
3.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过检验检疫的集装箱,发给《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
4. 进境集装箱及其装载的应检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 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货物原料的集装箱,应当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签发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符合环保标准的,出具检疫证书并移交当地海关、环保部门处理。
(四) 进境集装箱报检的时间
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在办理报关手续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不得提运或拆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