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所规定的条件、条款审单
是根据买卖双方的合同而开立的,它一旦为各有关当事人所接受,即成为各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契约性文件。在结算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必须受其约束,按照所规定的条件、条款,逐条对照,以确定单据是否满足的要求。当的规定与《统一惯例》有抵触时,则应遵循优先于《统一惯例》的原则,按照的要求审核单据。这其中又包括表面一致性和内容相符性两条原则:
1.遵循表面一致性原则。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名称及其内容等表面上必须与规定完全一致。例如,某将货物描述为ATTACHES SANITAIRE(卫生洁具附件),而受益人具体的货为EXPASION BOLT(膨胀螺栓)。虽然如此,有关单据中货物描述仍必须与的规定相一致。可能有的单据因某种特殊作用如清关报税等需显示具体货名时,我们仍必须将所规定的ATTACHES SANITAIRE显示在其上,而在其后加注具体货名EXPASION BOLT。
2.遵循内容相符性原则。我们在审单时应注意避免照搬、照抄的原话,只要内容相符即可,例如,的有关人称指向、时态、语态等,转到单据上时,即应作相应的调整,以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三、按照银行的思想、操作规程审单
国际结算作为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照银行的有关操作规程行事。尤其是在向客户融资时,更应明确银行的观点和看法,更有权对单据有
关条目的处理作出自己的选择和判断,以体现银行的方针和作风。
四、按照普遍联系的观点,结合上下文内容审单
是一个与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其内容是完整的,互为联系的。其中要求的条件、单据等是相辅相成、前后一惯的。审单时必须遵循普遍联系的观点,结合上下文内容进行,避免片面、孤立地看待某一条款。例如,欧共体某国开来一,要求提交的单据中有一项是CERTIFICATE OF ORIGIN(产地证),而在后文中又要求受益将正本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普惠制产地证)寄交开证申请人。结合上下文内容,我们就能判断出要求向银行提交的是副本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普惠制产地证),而非一般的产地证。
五、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审单
所谓合情、合理、合法是指审单员应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国际结算,对各种单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例如,普惠制产地证是施惠国赋予受惠国货物减免的一种优惠凭证,其“收货人”一栏,应填写最终买主。如未作明确规定,我们应根据提单的收货人、通知人及货至目的地对最终买主作出合理的选择。
六、按照单据的商业功能和结算功能相统一的原则审单
单据的商业功能即在流转及商品买卖过程中的作用是主要的,结算功能是次要的,审单时应着重考虑其商业功能。我们应该了解各类单据的作用及功能,按照各类单据自身的功能及用途审单,避免将不必要的内容强加于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