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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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委托代理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托运品为:_______,运输方式为以下第项运输服务业务;
A、航空货物运输业务(国内各航空公司);
B、省际汽运业务(含国内汽运门对门业务);
C、铁路货物运输业务(含行包、行邮、专列、中铁快运等);
1.2、甲方委托乙方托运货物事宜时,应准确真实填写发货(提货)清单并盖章(签名)确认或如实填写[并签名(盖章)]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托运书》并由乙方签收。
1.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取货事宜时,应当明确告知乙方待取货物的名称、数量(件数),取货地点,并提供取货所需的单证。
1.4、甲方不得以隐瞒的形式委托乙方托运限运、禁运物品,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1.5、乙方指派______为办理甲方货运事宜的联系代表,代表乙方处理为甲方办理货物托运的相关事宜,该代表变更时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非乙方指定人员处理接货、对帐、结算等事宜,甲方又不提出异议,而产生的甲方货物被冒领、货款被他人代领等不正常事件,其责任及损失应由甲方全部承担。
2、保密条款
2.1、为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甲乙双方从对方获取的资料和相关的商业秘密,双方负有保密的义务,并且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使其所接受的资料免于被无关人员接触。
2.2、双方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并要求其参与本合同工作之雇员遵守本条款。
3、委托费用及结算方式
3.1、委托费用包括货物从起运地运至目的地(国内各城市)的运输费、送货费,货物的再包装费用和提货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向甲方居实收取。
3.2、委托费用的核算以双方约定的《国内物流服务报价表》收费标准为依据,如甲方指定付款人拒绝支付费用时,甲方承担甲方指定付款人应支付的相关费用。
3.3、乙方以书面的委托书确定的结算代理人,依照乙方开具的货运单“客户结算联”为结算依据。乙方出具的结算依据交甲方核对时甲方应给予签名签收确认,无我司指定结算代表和结算依据,甲方可拒付运费,否则乙方对甲方的货运款随意支付不予承认。
3.4、甲方按照以下类方式与乙方结算委托费用:
3.4.1、周期结算(结算周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双方约定以一月为结算周期,乙方在结算周期到期后5天内向甲方出具结算清单,甲方在收到结算清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供审核无误的结算金额向乙方索取运输发票,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结算发票给甲方财务负责人;
3.4.2、付款日期:甲方财务结算部收到乙方提供当期结算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上周期应付款项。
4、甲方权利义务
4.1、有权获知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情况和预计到货时间。
4.2、在货物送达收货人之前,有权随时改变到货地点及收货人,但应当支付因此所增加的运输费用及其它费用。
4.3、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要求改进。
4.4、及时通知乙方装货,告知乙方货物名称和数量(件数)、装货时间、地点。
4.5、准确真实填写《货物托运书》并应按货物实际价值足额保险。
4.6、委托乙方代理取货事宜,提供代取货物所必需的相关文件或凭据。
4.7、甲方保证交接前货物内外包装完好,有条件可加封标志清晰之封条。
4.8、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5、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5.1、乙方负责从甲方指定地点提货并以甲方名义办理相关委托事宜。
5.2、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提货及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提货并办理托运。
5.3、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甲方的包装标准,对于零散货物,乙方应负责协助甲方进行发货前的打包、装箱等必要工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材料费、人工费等。
5.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运输方式托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运输方式。
5.5、对于国内余数货物,如无交通意外事故或是甲方收货人的原因,乙方保证自甲方交付货物后按协议时间到达甲方指定目的地。
5.6、若因为天气或是交通意外及收货人的原因导致快件货物无法按约定时间到达时,乙方应于获知确切信息的1小时内通知甲方并积极处理。
5.7、货物到达指定目的地后,乙方应当及时派送至收货人处。
5.8、收货人验货前,乙方保证甲方货物外包装完好,则视该票货物安全抵达。
5.9、乙方有责任要求收货人以书面形式签收货物。 [外贸知识网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