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第一条规定,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如果两个项目分别核算,该公司这部分收入的营业税=600×3%+100×5%=23(万元)。如果未进行分别核算,营业税=(600+100)×5%=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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