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有健全的生产经营机构。
2、设施条件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用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且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有一定数量的封闭型车库;
租用他人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的,要签订一年以上的有效租用合同。
3、资金条件
除固定资金外,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除车辆本身外,须有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金;
有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或主管单位的资金保证书。
4、车辆条件
拥有10辆或以上达到一级车况的专用运输车辆(自货自运企业及其它军工、民用通用航空等特殊部门除外);
持有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与具备危运车辆维修保养技术条件的一类维修企业签订有维修保养合同;
车厢底板平坦完好,栏板牢固,铁制车厢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采取衬垫防护措施;
排气管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电路系统有电源总切断装置和电火花隔离装置;
车辆右后方悬挂有矩形标志牌,驾驶室顶部装置有三角形标志顶灯;
配有相应各种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散失等工具;
罐(槽)具有足够的强度,配备有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计、液位计、导静电带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体表面喷涂有明显标志;
罐(槽)外部附有可*的防护设施,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
罐(槽)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合格证,并定期请专家对罐(槽)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5、装卸机具及仓储设施条件
各种装卸机械、工具具有足够安全系数;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具,有消除产生火花的设施;
存放危险货物的仓库或场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危险货物的库、场或装卸现场,配备有必要的消防设施;
库场通风良好,清洁干燥,周围划定禁区,并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库场配备有专职人员看管。
6、安全操作条件
装卸爆炸品、易燃物品的车辆、机械及装过易燃物品而未经消除危险处理的空罐(槽),检修时不得动用明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
进行危险货物装卸操作时,必须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必须采取相应的人身肤体保护措施;
对被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恶臭物品污染的防护用品应分别清洗、消毒;
定期对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的检查,档污染量超过规定的允许水平时,不能继续使用;
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不得混装;
7、人员条件
车辆驾驶人员须持有《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危运)资格证》;
装卸、押运、维修及管理人员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从业人员了解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备的有关证件及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
业务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具有初级职称的化工专业人员。
聘用各种专业人员必须签有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备注事项
1、提交资料及证照(含复印件)须清晰、有效,规格为标准A4纸,并装订成册。
2、如须办理其它日常业务如新增、报废、更新、过户、迁入、迁出、停业、复业等,请到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咨询办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