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提出申请。施行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
1、工商营业执照;
2、生产用主要设备、机器、工艺装备、仪器明细表;
3、现行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文件;
4、主要外购及外厂协助生产部件明细表;
5、必要的检验、试验用设备仪器明细表。
第二,进行预审。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进行企业申请资料预审,并于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企业产品抽样、封样,送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可的包装测试室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包装性能检验。预审后对产品检测合格并且具备考核条件的企业受理其申请。
第三,组织考核。由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组成考核小组,对企业进行考核。考核项目包括:1、管理职责(质量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检验手段和人员,质量体系自查);2、质量体系;3、合同评审;4、文件控制(指企业质量手册和技术性文件);5、采购质量;6、产品标记和可追溯性;7、工序控制;8、检验和试验(进货检验、工序间检验、最终检验);9、检验和试验状态(产品检验合格方能装运出厂,作好标识记录,注明合格放行的检验部门);10、检验计量和试验设备;11、不合格品的控制;12、纠正和预防措施;13、包装、贮运和交付;14、质量记录;15、人员培训;16、售后服务;17、文明生产。
第四,领取证书。企业经过考核合格,由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出口质量许可证。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自不合格通知下达6个月方可再次提出考核申请。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获证企业在其出口质量许可证到期前6个月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换发新的出口质量许可证。
企业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以后,必须按规定或质量体系要求进行管理,每年按规定自查一次并将自查结果报发证机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的质量进行监管检查,并对企业年度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遇有变更质量体系、改变产品设计、增加新类型产品、迁移生产地址的情况,须报发证机关审核或重新考核。
获证企业在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证机关将吊销其出口质量许可证:
1、一年内因包装质量问题发生两次索赔或退货者,或发生出口运输事故的;
2、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周期检验规定实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半年内检验累计批次合格率低于80%者,或经连续两次抽样检验不合格,限期改进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3、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产品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对企业年度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责成企业限期改进,逾期或改进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4、转让出口质量许可证的。
被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吊销通知下达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考核申请。对伪造、盗用、转让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直接责任人将依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款追究其法律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外贸知识网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