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条款内容同合同性质和运输方式有关。我国大部分进出口货物是通过海洋运输,而海运出口合同中的装运条款又比较复杂,故以下仅就海运出口合同中的一些主要装运条款加以介绍。
一、装运期 (又称装运时间)
(一)装运期的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或若干月装运。
3.收到信汇、电汇或票汇后若干天装运。
4.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二)规定装运时间的注意事项
1.应考虑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
2.对装运期的规定要明确。
3.装运期限应当适度。
4.在规定装运期的同时,应考虑开证日期是否明确合理。
二、装运港和目的港
(一) 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1.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各为一个。
2.有时按实际业务的需要,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
3.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装运港或目的港有困难,可以采用选择港(Optional Ports)办法。
(二)确定国内外装运港和目的港注意事项
1.规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1)对国外装运港或目的港的规定,应力求具体明确。
(2)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的条件。
(3)必须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
(4)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
2.规定国内装运港或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1) 应考虑货物的合理流向并贯彻就近装卸的原则。
(2)应考虑港口的设施、装卸条件等实际情况。
三、分批装运和转船
(一)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但一笔成交的货物,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分别装在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即使分别签发了若干不同内容的提单,也不能按分批装运论处,因为该笔成交的货物是同时到达目的港的。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批装运,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批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和以后各批货物均告失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二)转船(Transshipment)
又称转运,它是指货物装运后允许在中途港换装其他船舶转运至目的港。.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的规定,可准许转运。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安排转运,交易双方是否同意转运以及有关转运的办法和转运费的负担等问题,都应在买卖合同之中具体订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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