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包括有关的国内法、国际条约、国际
贸易惯例三部分。
一、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1.资本主义国家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发生争议时,有关的国内法仍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Ø 英美法系(英国和美国为代表)
以实施判例法为主要特点,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民商不分.
Ø 大陆法系(德国和法国为代表)。
以成文法为主要特点,
2.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保持一致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
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国际海上运输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是为重要的国际条约。
3、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保留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虽然新的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有新的规定,但不影响对于公约的保留。
2)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例:
我国某公司与一家营业地在美国纽约的公司签订一份进口合同。因交货不符,双方发生纠纷,提起仲裁。如合同未规定法律适用条款,仲裁庭对纠纷的处理应适用( C )
A.中国的《合同法》
B. 《美国统一商法典》
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三、国际
贸易惯例:
1、国际
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华沙--牛津规则
2、惯例不是法律,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3、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国际
贸易惯例,则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
例:
下列属于国际条约的有( )
A.海牙规则 B。维斯比规则 C。托收统一规则 D。华沙--牛津规则
答案:A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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