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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货物延期能否索赔

时间:2021-07-18人气: 作者:
案情:A公司去年10月委托一家货运代理公司空运货物从上海到纽约,运费约定为预付,A公司要求该公司安排11月1日的航班出运。该公司于10月30日出具了航空货物分运单,该运单上载明的航班日期为10月31日。但之后该批货物被该公司转托给另一家公司安排出运,直到11月4日才到达国外客户,国外客户因此不仅拒绝向A公司支付运费,而且向A公司提出了索赔。此后,该货运代理公司要求A公司按照发票上载明的金额支付运费,称自己已经将货物运到了目的地,其并无过错并限期我公司在三日内支付运费,否则将起诉至法院。

问题:A公司是否可拒绝支付运费,并让该货运代理公司赔偿A方的损失?

解答:A公司与该货运代理公司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依法成立的,且A方也承认国外的收货人收到了货物,虽然A方认为该公司未能安排10月31日的航班,给A方造成了损失,但这并不能成为拒绝支付运费的理由。因为,运费给付与运输瑕疵是两个不同的合同义务。当运输合同成立后,托运人应当给付运费或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给付运费,在货物运输发生瑕疵时仍然应当支付运费,除非托运货物实际没有运输或者发生欺诈,提出运输瑕疵的赔偿应当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而A公司与货运代理公司之间的货运委托书及货运单均约定为运费预付。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运费预付的债务人是托运人,运费到付的债务人为收货人,转委托如果并没有增加托运人的负担,行为人即使没有履行转委托告知义务,但并不因此损害托运人利益的,托运人应支付规定的费用。综上所述,A方仍应向该公司支付约定的运费。

  至于A方遭受的损失,可以通过单独的诉讼来解决,但A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因航班的延误给你方造成的损失,如果这些证据是在国外形成的,需履行相关的公证与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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