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业的营业税按照税法上的规定,其计税依据确实是所取得手续费收入。一般来说,代理单位应就取得的代理收入开具发票给被代理者,这样,就可以直接按照发票收入申报纳税了。但在实际中,代理单位为了收回自己代理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将这部分费用支出一并在发票中收取,对此,目前税收上没有考虑这部分支出的扣除问题,也就是说,税法规定不能扣除包括运费,报关费,商检费等,还是要按发票全额征税。
对此问题的处理我觉得可以这样考虑:
1、将一些可以直接开给被代理单位的费用如运费,报关费,商检费等,要求开具被代理单位的名称,代理人先垫付,后再转给被代理单位,只就代理费等其他收入开票。这样就可以减少部分计税依据。
2、与当地主管税务部门联系报告,要求按差额征税。有的税务部门可能会从实际出发,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同时也会引起税务部门的重视,也许下次会重新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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