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托运条件
一、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正确如实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办理托运手续;
二、货物托运书的填写要求:
1、托运人应当填写托运和收货的具体单位或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
2、货物名称:必须具体真实。
3、货物件数和包装:按航空货运要求包装,写明件数。
4、货物价值:写明货物的实际价值。
5、货物保险:写明是否投保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6、托运人备注事项:填写货物特种储运注意事项是否办理急件运输及其他要求。
7、托运人应当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和准确性负责。
三、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货物,应当附有效证明文件。
四、在货物中不准夹带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现钞和证券。
五、运输条件不同或根据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单。
第二条货物包装
一、货运包装应保证货物在正常运输环境过程中不损坏,散失,渗漏,不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和其他物件。
二、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气候和飞机装载的条件,选用适合的材料和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适当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凡是国家主管机关规定,有标准包装的货物,应当按国家标准包装。
三、民航飞机运送的货物,不能使用草袋或草绳捆扎。
第二条货物重量与体积
一、货物重量按毛重量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重量不足1公斤的,按1公斤计算,超过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
二、每件货物的重量超过80公斤,体积超过40×60×100CM者为超限 货物。
三、每件货物的最小体积,长,宽,高合计不得少于40CM,最小一边不得少于5CM。
四、货物每公斤体积6000立方厘米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为1公斤计算。
五、托运人托运超限货物,必须提供货物的具体重量和体积,经承运人同意后办理托运,并按照承运人的规定交付超限货物的附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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