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运期限计算及与托运人利益问题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有关条文精神,铁路应当按照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限或铁道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运送到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因此,托运货物,应该计算铁路规定的期限,如该期限无法满足托运人需要(如超过托运人与收货人约定的交货期限),则要改变托运方式,如铁路包裹、快运或航空,以免造成不必要损失。
铁路规定的货物运到期限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起,按下列规定计算:
(l)货物发送期间为1日。
(2)货物运输期间: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按快运办理的整车货物每50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
(3)特殊作业时间:
A、需要中途加冰的货物;每加冰一次,另加1日。
B、运价里程超过250公里的零担货物和1吨、5吨型集装箱货物,另加2日;超过1000公里加3日。
C、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零担货物及零担危险货物另加2日。
D、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一个分卸站,另加1日。
E、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另加1日。
货物实际运到日数的计算:起算时间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指定装车日期的,为指定装车日的次日)起算。终止时间,到站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卸车完了时止;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货车交接地点时止。货物运到期限,起码天数为3日。
但由于种种原因,货物在运输途中造成滞留时间,应从实际运到日数中扣除,原因大致有:
(l)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水灾等)引起的;
(2)由于托运人责任致使货物在途中发生换装、整理所产生的;
(3)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运输变更所产生的;
(4)运输活动物,由于途中上水所产生的;
(5)其他非承运人责任发生的。
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政府,对某些品名的货物的铁路运输作了一定的规定,限制其在一定区域内流通运输,或是某些品名的货物需凭一定级别政府和地方指定机构出具证明,才准运输。因此,托运人要明确所托运货物是否属于这些限制范围,如果是属于这些限制运输的货物,应按国务院或地方政府的规定,由上级部门统一归口向铁路提出或按规定办理有关证明文件。
对物资运输限制,国务院在《关于物资运输限制暂行办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具体项目有:珍贵文物图书出口、鸦片、海洛英、吗啡等运输;罂粟壳运输;麻醉药品国内运输;麻醉药品出入口限制;金属矿砂等运输;五金、电料建筑器材运输;杂铜运输;废钢运输;炸药运输;粮食运输;木材运输;内蒙古自治区物资运输等。
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竞争的机会,因此,铁路在运输能力允许下,将同省市经委及各厅、局级主管部门协商拓宽政策的措施,托运上述归口限制物资的单位,托运前先与铁路部门联系,可能政策会有所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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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三方的义务和权利
铁道部根据1982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了《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应承担的义务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如进行货物包装、缴付有关证明文件、提供装车备品和加固材料和派押运人等),向承运人交何托运的货物;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在指定购期限和到站,将货物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货物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多收运输费用或运输违约,托运人有权要求赔偿或退款。
承运人应承担的义务是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完好、按期运抵到站交收货人。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运输费用;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给铁路或第三者造成财产损失,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或收货人赔偿;承运人对无法交付货物和运输阻碍,有权按章处理。
收货人的义务是在货物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缴清托运人未交或少交一切运输费用;按铁路规定处理其他末尽事实。因承运人责任发生货损货差或运输违约,有权要求赔偿和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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