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山西公司承认曾要求车站变更收货人,并承诺赔偿浙江公司的货物原值。但山西公司未履行承诺,浙江公司提起诉讼。经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调解,山西公司赔偿了浙江公司货款。
法官说法
受托人山西公司没有经委托人浙江公司同意擅自变更收货人,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的铁路企业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时,应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本案中,铁路企业没有托运人的变更要求书就予以变更收货人,未按程序规定办理。如果托运人山西公司不承认曾请求变更,而铁路企业又不能证明此事,则铁路企业就应承担对浙江公司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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