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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应承担的义务和权利

时间:2021-07-12人气: 作者:
 铁道部根据1982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了《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与铁路承运人确定有关货物运输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关系的协议。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应承担的义务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如进行货物包装、缴付有关证明文件、提供装车备品和加固材料和派押运人等),向承运人交何托运的货物;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在指定购期限和到站,将货物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货物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多收运输费用或运输违约,托运人有权要求赔偿或退款。

  承运人应承担的义务是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完好、按期运抵到站交收货人。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运输费用;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给铁路或第三者造成财产损失,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或收货人赔偿;承运人对无法交付货物和运输阻碍,有权按章处理。

  收货人的义务是在货物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缴清托运人未交或少交一切运输费用;按铁路规定处理其他末尽事实。因承运人责任发生货损货差或运输违约,有权要求赔偿和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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