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包裹:
1、一级运输的放射性同位素,样箱,摩托车。
2、泡沫塑料及其制品;
3、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需要特殊运输条件的物品。
4、行李、包裹每件最大重量为50千克,体积以适于装入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不得低于0.01立方米。
5、不能按包裹运输的物品。
(1) 尸体、尸骨、骨灰、灵柩及易于污染、损坏车辆的物品。
(2)蛇、猛兽和每头超过20千克的活动物(警犬和运输命令指定运输的动物除外)。
(3)国务院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危险品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以及承运人不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4)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和不适于装入行李车的物品。
6、旅客和托运人托运的行李、包裹分为保价和不保价运输两种: 保价运输时,按声明价格行李核收0.5%,包裹核收1%的保价费用。
7、托运行李、包裹时,包装必须完整牢固,适合运输,包装材 料和方法符合国家或铁路的包装标准。
8、旅客或托运人托运行李、包裹时,应完整、准确填写托运单。
9、托运金银珠宝、货币证券、文物、枪支、中途需饲养的动物 等必须派人押运。押运人应购买车票并对怕压物品的安全负责铁路应对押运人购票提供方便。
10、行李从运到日起,包裹从发出通知日起,免费保管三天。 超过日期领取时,按超过日数核收保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