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有关条文精神,铁路应当按照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约定的期跟或铁道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因此,托运货物,应该计算铁路规定的期限,如该期限无法满足托运人需要(如超过托运人与收货人约定的交货期限).则要改托铁路包裹、快运或航空,以免造成不必要损失。 铁路规定的货物运到期限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起,按下列规定计算: (l)货物发送期间为1日。 (2)货物运输期间:每250运价公里或其宋满为1日;按快运办理的整车货物每50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 (3)特殊作业时间: ①需要中途加冰的货物;每加冰一次,另加1日。 ②运价里程超过250公里的零担货物和1吨、5吨型集装箱货物,另加2日;超过1000公里加3日。 ③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零担货物及零担危险货物另加2日。 ④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一个分卸站,另加1日。 ⑤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另加1日。 货物实际运到日数的计算:起算时间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指定装车日期的,为指定装车日的次日)起算。终止时间,到站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卸车完了时止;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货车交接地点时止。货物运到期限,起码天数为3日。但由于种种原因,货物在运输途中造成滞留时间,应从实际运到日数中扣除,原因大致有: (l)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水灾等)引起的: (2)由于托运人责任致使货物在途中发生换装、整理所产生的; (3)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运输变更所产生的; (4)运输活动物,由于途中上水所产生的; (5)其他非承运人责任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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