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应全批保价,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保价率不同的货物作一批托运时,应分项填记品名及保价金额,保价费用分别计算。保价率不同的货物合并填记时,适用于其中最高的保价费率。
以概括名称托运或品名、规格、包装不同,不能在货物运单内逐一填记的保价货物,托运人须提出物品清单。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后,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交托运人备存。
2、问:承运人在哪种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按照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承运人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对保价货物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三)托运人、收货人或押运人的过错。
3、问: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时,货物保价费用应如何核算?
答:按照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发站受理保价运输货物时,应按货物运单或物品清单记载,检查托运人填记的货物价格是否清楚、齐全,如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托运人提出确定价格的有关依据,予以核实。发现保价金额不符或涂改时,需更换货物运单或物品清单。
货物保价费在货票现付栏内记明,与运费同时核收。但根据托运人要求,货物保价费也可以单独核收,在货物运单承运人记载事项栏和货票记事栏内注明“保价费另收”字样或加盖相同内容的戳记。
4、问:铁路委托代办货物保价运输的含义是什么?铁路委托代办保价运输的单位应具备什么基本条件?
答:按照 《铁路委托代办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的规定,铁路委托代办货物保价运输的含义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或其授权的下属部门),受铁路运输企业委托,协助铁路运输企业办理货物保价运输的组织工作,并由代办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铁路委托代办货物保价运输协议书。
按照 《铁路委托代办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铁路委托代办保价运输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充足的货源及稳定的运输条件;
3.应是从事物流等业务以及提供货物运输中介服务的企业或大型企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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