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入库验收,是仓储工作的起点,是分清仓库与货主或运输部门责任的界线,并为保管养护打下基础。
商品入库必须有存货单位的正式入库凭证(入库单或通知书),没有凭证的商品不能入库。存货单位应提前将凭证送交仓库,以便安排仓位和必要的准备工作。
商品交接,要按入库凭证,验收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包装、质量等方面。一般说,品名、规格、数量、包装验收容易,质量验收比较麻烦。《外贸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包装内的数量验收,由存货单位负责,仓库要给予积极协助。如果仓库有条件进行质量验收,经存货单位正式委托后,要认真负责地搞好质量验收,并作出验收记录。国务院批准的《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保管方的正常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辩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质量验收牵涉到责任和赔偿的问题。由存货单位负责验收,仓库没有多大责任,不负责赔偿;如由保管方负责,那么,按《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保管方未按合同或本细则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合同规定按比例抽验的货物,保管方仅对抽验的那一部分货物的验收准确性以及由此造成所代表的那一批货物的实际经济损失负责,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因此,仓库在与存货单位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质量验收问题。
在货物、商品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品种、规格不符、件数或重量溢短、包装破损、潮霉、污染和其他问题时,应按《外贸仓储管理制度》规定,要详细作出书面记录,由仓库收货人员和承运单位有关人员共同签字,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存货单位,以便研究处理。《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是这样规定的:交接中发现问题,供货方在同一城镇的,保管方可以拒收;外埠或本埠港、站、机场或邮局到货,保管方应予接货,妥善暂存,并在有效的验收期内(国内到货不超过 10 天,国外到货不超过 30 天)通知存货方和供货方处理;运输等有关方面应提供证明。暂存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外贸知识网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