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1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以保管人向他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
2、保管人以仓库为堆藏保管仓储物的设备。
3、仓储物必须是动产。
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依法能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或经济组织。
5、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一方提供仓储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
6、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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