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张家港保税区为例,由于委托方音信全无、企业倒闭、涉嫌骗汇等原因,目前散布于各仓储企业内的超出两年以上仓储期限的货物达10多种,涉及机电设备、办公用品、纺织制剂、食品等,有的货物甚至仓储期限已近10年之久。仓储积压货物占用了大量仓库面积,不少货物均已明显锈蚀、腐败、变质,既影响到其他正常货物的仓储,又极易产生环境污染问题。企业既无法收回仓储费,又无法处理,对此反响极大。
由于《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对仓储货物的储存期限未作出规定,海关无法依法定职权主动介入,对这些货物采取有效措施,只能建议和敦促仓储企业向法院起诉主张民事权利、申请认定无主财产等,使仓储企业尽快合法取得货物的处置权,解决历史遗留难题。在此,张家港保税区海关提醒广大区内仓储企业,在与货主签订仓储保管合同时,应按照仓储保管合同的范式操作,必须写明仓储期限,并且一定要明确超期违约对货物的处置条款,以规避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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