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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间;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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