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以往的有关合同法规将仓储合同归入保管合同中,统称仓储保管合同,但因其有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仓库营业性质,因而合同法将其作为独立的有名合同固定下来。
仓储业务是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一种商业活动,它起源于中世纪的海上贸易。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仓储营业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已成为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国际、国内商品流转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在我国,仓储业已成为一种专门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行业。
仓库,根据其目的不同可分为保管仓库和保税仓库,保管仓库是指仅以物品的堆藏和保管为目的的仓库;保税仓库是指存储进出口手续未完成的货物的场所。根据仓库用途的不同又可将之分为营业仓库和利用仓库,营业仓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他方提供货物的堆藏及保管并接受他方报酬的仓库;利用仓库是指非营利的而以储藏和保管自己的物品为目的的仓库。民法上所涉及的仓库主要是指以营利为经营目的的仓库,因此仓储合同仅指与保管仓库和营业仓库相关的货物储藏及保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