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术语成交应由何方支付卸货费?按国际商会制订并于1990年修订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1990年通则》),对CIF贸易术语买卖双方义务作了 规定。卖方义务A3和A6规定,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支 付运费和其它一切费用,包括运输合同规定的由定期班轮收取货物装到船上和卸到港 口的装卸货费用。在买方义务B4和B6规定,买方接受卖方已交付的货物,并在指定目 的港从承运人那里收领货物,负担除海运运费及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费以外的,货物在 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的一切费用,以及卸货费用,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除 非这些费用在订立合同时已由定期班轮收取。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CIF术语下,货在目的港卸货费由何方负担,与采用何种船运输货物有关。国际海洋货物运输,按照船舶的营运方式来分,可分为班轮运输和 租船运输。
班轮运输(ShippingLiner)又叫定期船运输,有以下特点:
(1)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来往运输,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因此,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
(2)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4)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
班轮运输适用于成交量大、批次多的货物运输。上述特点说明,采用班轮运输,船方不再另外加收装卸费,而是将装卸费计算在运费中。由于按CIF术语成交的合同 是由卖方支付运费,同时也将装卸费一并支付了。
租船运输(shippingbyCharter)是指租船人向船方租赁船舶用于运输货物的业务。在租船运输业务中,船舶航运的时间、行驶的航线、停靠港口和船方收运费及装 卸费用等均由船、租双方协商,并在租船合同中加以约定。
租船运输又分为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两种。定程租船(voygeCh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