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工厂或出口贸易公司(“客户”,A的客户)向A订舱,A向B订舱,B再向Carrier订舱。
○2称:B为A之CO—LOADER
○3A向其客户签A公司的H—B/L,B称A的这份H—B/L为OPENH—B/L。
○4若使用B于目的港之Agent放货,则称这种行为为OPENHOUSE(本公司于目的港无代理而借用别公司的代理放货)
○5通常,B不用签B公司的H—B/L给A;若要签,也是签B的MEMO—B/L给A。
○6若是Collect(CC,即到付运费)(另:CC还指CarbonCopy“抄送”)通常A于目的港需有自己的Agent;若无,则委托B之代理代收运费,一方面需付给B’sAgent一笔代收运费的手续费,另一方面,未必有使用自己的代理收费稳妥。
○7若A于目的港无代理,通常要求客户预付运费,然后委托B之代理放货(即使用OPENHOUSE)。
○8若A之客户要求签H—B/L,则好办,直接签A之H—B/L;若它不同意H—B/L,而要M—B/L,则A,B,Carrier三者间要认真对单(Carrier将M—B/L的样单(毛单)传给B,B再传给A,A再传给其客户,客户填好后回传给ABCarrier。此M-B/L上shipper为出口商,Consignee为真正的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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