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
1.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4.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5.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6.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7.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8.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对象
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对象包括:发货人(出口商)、收货人(进口商)、海关、承运人、班轮公司、航空公司,在物流识别客户需求,以便确定相应的服务内容。
在实务中国际货运代理可根据不同的对象确定某项或若干项服务,根据客户的需求,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具体可涵盖的服务内容的深度和广度。
出口货代服务项目
就出口方面而言,货代可提供的服务项目主要有:
1 为出口商(发货人)选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海、陆、空、邮、多式联运)和适当的承运人,并争取优惠运价。
2.为所选定的承运人揽货并办理订舱,如为集装箱运输则办理订箱。
3.从货主的存货地点提取货物送往指定的港、站。
4.根据信用证条款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缮制各种有关的单证。
5.根据货主的委托,办理打包、存仓、报检、保险、装箱理货等有关事宜。
6.货物集港(或集站)后办理报关并进行监装(指装船或拼箱货的装箱)。
7.货交承运人后,凭大副收据换取已经签署的正本海运提单,并交付发货人,如为集装箱运输,于整箱交付承运人或拼箱交付货运站(CFS)后应取得场站收据(D/R),凭此换取集装箱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
8.办理议付结汇(根据委托而定)。
9.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10.根据委托安排货物转运(转运是指从国内始发地将货物转运至出境地)。
11.记录货物残短或灭失情况(如发生灭失或残短)。
12.协助发货人向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
13.与委托方进行结算。
14.提供货运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