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站内或专用线内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在各该装卸地点。在特殊情况下,专用线内装车或卸车的也可在商定的地点。
2.专用铁道内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在交接协议中指定的货车交接地点。
托运人组织装车或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发站与托运人,到站与收货人应使用货车调送单按下列规定办理交接:
1.施封的货车,凭封印交接。
2.不施封的货车。棚车、冷藏车,按货车门窗关闭状态,敞车。平车。砂石车,不苫盖篷布的。按货物装载状态或规定标记交接,盖篷布的,按篷布现状交接。承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除按上述规定办理交接外,到站须派员至卸车地点会同收货人拆封。卸车(在专用铁道内卸车的货物,承运人应同收货人商定卸车办法)。
发站由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如托运人在货物运单内声明,或收货人向到站提出要求办理交接手续时,到站应于卸车前通知收货人到场按上述规定办理交接,并会同卸车。从承运人发出卸车通知时起,超过两小时收货人未到场,或托运人、收货人未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到站应编制普通记录证明封印状态或货车现状后,以收货人责任拆封。卸车。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发站发现有下列事情之一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
1.凭封印交接的货物,发现封印脱落。损坏。不符,印文不清或未按施封 技术要求进行施封。
2.凭现状交接的货物,发现货物装载状态或所作的标记有异状或有灭失、损坏痕迹。
3.规定应苫盖篷布的货物而未苫盖。苫盖不严。使用破损篷布或篷布绳索捆绑不牢固。
4.车门、车窗未关严(需要通风运输的货物除外),车门插销未插牢固。
5.使用敞车、平车或砂石车装载的货物,违反《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规定的货物装载要求;
6.违反铁路规定的货车使用限制或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站与收货人办理交接时,遇有上述)或2项情况之一时,须派员到卸车地点按实物交接。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在办理货物交接的同时,应办理货车篷布(包括自备篷布)的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