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二者签发单证的性质不同
根据UCP500第30条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银行仅接收货运代理签发的在表面上具有下列注明的单证:1、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货运代理人名称并由其签字;或2、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的货运代理人签字。这里作为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就是指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使用的是专门的提单即无船承运人提单,它是物权凭证(货运代理人欲经营无船承运人业务须到交通部申请资格办理有关手续)。
货运代理人无权以承运人的身份签发提单,亦无权签发或代签无船承运人或承运人提单(不能象船务代理那样签发海运提单),如果货运代理人签发或代承运人签发任何运输提单都会令发货人无法结汇。过去货运代理曾一度试图通过签发货运代理提单来满足客户对作为运输证明的单证能够结汇的需求。但由于货运代理是以承运人代理人的身份签发这些提单,提单背面的条款中通常规定货运代理可以免除任何责任,这样容易导致责任认定上的混乱,因此银行不予结汇。为规范这种混乱状况,FIATA制定了货运代理运输凭证(FIATA制定的各种单证目前我国尚未使用,下同),现已为许多国家的货运代理所采用,并得到银行的认同,作为信用证议付的单证。货运代理运输凭证较之于普通的收货凭证的特殊性在于货运代理运输凭证可以转让,合法持有人在运输目的地可以通过提交该单证取得货物。如果货运代理未能依照单证要求而错误地交付货物,则对货运代理运输凭证持有人负责。但与FIATA提单(如无船承运人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等)不同,签发货运代理运输凭证的货运代理明确宣称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运输凭证确认货运代理有权依其选定的承运人的惯常条件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货运代理不为该承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之中的任何行为与疏忽承担责任。货运代理同意将其在运输合同下的权利转让给货运代理运输凭证持有人,以方便其可以直接向承运人提起诉讼。这样,在信用证允许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代理人而非承运人的身份签发货运代理运输凭证代替提单作为运输证明,并实现国际贸易下的结汇。不同的是:货运代理签发的是运输凭证,作为运输证明;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它不同于货运代理的内部提单,亦不同于上述货运代理的运输凭证。
5.特殊情况的区分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断定货运代理人是无船承运人角色还是纯粹代理人角色并非易事,有赖于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与特定管辖权下法律的规定。通常法院要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人与客户之间的所有情况,包括合同、双方往来的信函、费率、提单、先前交易等。下面就根据常见的几种情况来区分这两个不同的角色和责任:
(1)收入取得的方式不同。无船承运人根据《海运条例》的规定,只能依其向交通部报备的运价从托运人处收取运费,赚取运费差价,不得从实际承运人处获取佣金;而货运代理人则根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既可向货主收取代理费,又可同时从承运人处取得佣金。
(2)签发提单的权限、性质和责任不同。无船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该提单表明无船承运人为运输合同下的承运人,对托运人承担契约当事人的责任;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则无权以承运人的身份签发提单,同时根据《海运条例》的相关规定亦不能作为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承运人性质的提单。 [外贸知识网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