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签发《进出口货物证明书》:《进出口货物证明书》是证明某项货物经海关监管合法实际进口或出口的文件。海关一般在办完放行手续后签发。海关签发《进出口货物证明书》主要是为了方便进出口货物的所有人办理有关业务。因此,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海关才签发《进出口货物证明书》:
1、报关院或货物所有人提出要求的。
2、某项进口或出口的货物是经海关监管验收的、合法的进出、口货物,且需要证明的。
为加强管理,防止不法的斤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伪造假《进出口货物证明书》进行走私、诈骗等违法活动,海关核发印有防伪标志的《进出口货物证明书》。
根据有关规定,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证明书》,每份收取工本及手续费人民币10元整。
三、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对需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在向海关申报出口时,增附一份浅黄色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海关放行后,在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和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海关审核出口退税负责人的签章,并加贴防伪标签后,退还报关单位,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对申报出口的高税率产品,海关将报关单制作关封退报关单位 或由报关单位转交出口发货人、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
四、签发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对属于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海关在办结放行手续后,出具一份盖有海关验讫章的电脑打印报关单,并在报关单的右上角加贴防伪标签,交进口或出口单位专门用于办理进口付汇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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