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的撤回[Withdrawal Of Acceptance] 受盘人在接受通知尚未送达发盘人前发出的取消接受通知的行为。撤回接受的是否有效,要视该通知送达发盘人的时间。
以先到达者为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接受得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但是.英美法律中.关于用信件、电报表示接受的例外规则则表明.信件或电报一经投递交发.接受即已生效,即使撤回的通知先于接受通知到达。撤回仍然无效。除非发盘人在发盘中规定接受于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时生效。
确认[Confirmation]在国际贸易中,可用来表示“接受”的肯定意旨,其含义与“接受”相同。
买卖双方的函电往来.信用证条款的修改以及其他有关交易事项等。需对方表示同意或接受时,通常使用“请确认”的词句。如对方表示同意或接受时,仅用“接受”即可。如在已表示接受的同时.还要求对方确认,在法律上说是不必要的,而且有时反而会弄巧成拙,使已达成的合同节外生枝。如在接受时,对某些交易条件提出某种建议或要求的愿望时使用“请确认”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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