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盘式接受[Acceptance of a Counter Offer] 受盘人对发盘人的发盘表示接受的同时要求按同样条件再磋商新交易的一种接受形式。
即在同一还盘形式中.包含了两部分意思.一是对发盘的接受;二足一个新的发盘。它和有条件的接受有本质的差别。例如:受盘人发出还盘式的接受:“你某日盘100打接受.再发盘100打”。其中“你某日盘100打接受”是对发盘人某日盘的接受,该100打交易即告成立。其中“再发盘100打”则是向对方发的一个要求增供100打的发盘。要等原发盘人确认后,方可视为接受成交。
逾期接受(Late Acceptance) 也称“迟到的接受”。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过后或在未具体规定有效期限发盘的合理时问过后才到达发盘人的接受。在一般情况下,逾期接受在法律上不是一种有效的接受.而是一项新的发盘。因而只有在原发盘人再及时地表示同意(即接受)后,方能成立合同。实际出口业务中,在市场价格平稳.有货待售的情况时。通常可接受客户的逾期接受以达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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