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减免税设备海关审批
(一)对1996年4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按海关总署署监〔1992〕1099号文件规定执行,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依据按照总署〔1997〕1062号文规定执行。自1998年1月日起新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1998年1月1日起确认的增资项目),严格按照署税〔1997〕106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备案后的免税额度内进口设备、物品,在向海关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需提供以下单证:
1. 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a. 1995年10月1日之前的企业由常熟市外经委审核的设备清单
b. 1995年10月1日-96年3月31日期间所有企业均应有常熟市、苏州市、江苏省三级外经贸部门出具的自用设备、物料审核清单
c. 1996年4月1日-97年12月31日期间的企业应提供有常熟市外经委审核的设备清单
d. 1998年1月1日以后的凡属鼓励项目均应有原审批该项目的外经贸部、委审核的设备清单。
2. 设备、物品的进口合同、发票;
3. 设备、物品属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须提供进口货物许可证;("四胞"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生产、办公用设备、物品,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外商独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设备、物品,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4. 企业填制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5.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如装箱单、说明书、图片、说明性材料)。
(三)如企业确实需要进口旧设备的,该旧设备又列入了(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文之附件(国家重点旧机电产品目录)中,或属于许可证配额管理商品范围的旧机电产品,一律要提供由外经贸机电产品进出口司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
(四)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参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
(五)企业利用自由资金进口维修或改造的自用设备及其配件等,审核单证同第六条,参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自用物品审批 外商自用物品进口实行首办予以免税制度,再次办理予以征税。办理时企业提供以下单证:
1. 外方常住人员的护照、居留证、就业证(验凭正本后,留存复印件);
2. 申请人填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一式四联,并加盖机构公章;
3. 单位聘书;
4. 自用物品的装箱清单;
5. 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四、减免税设备抵押贷款海关审批
(一)企业申请将尚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海关监管货物向银行抵押贷款时应得到海关的许可。抵押货物仅限于向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不得用作企业、单位之间的抵偿债务。
对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如汽车等)不可用于抵押。
海关下厂验核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核实用于抵押的设备是否安放在厂区内以及是否入固定资产帐。企业资信情况良好,能遵守海关规定,可准予办理。
企业取得的抵押贷款数额与抵押物应缴税款之和应小于抵押物的实际价值。
抵押贷款延期应由企业先将上一份贷款合同注销,然后按固定程序再行办理。
企业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1. 企业的申请,应注明贷款的用途、期限(一般为一年);
2. 抵押物的清单(注明设备名称、进口日期、金额等);
3. 设备入固定资产帐的明细;
4. 设备进口的原始单证(合同、发票、进口报关单等);
5. 企业与银行签定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6. 由企业填写的《海关监管货物抵押贷款协议》一式三份;
7. 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 企业的年度审计报告。
提供上述单证后,海关下厂核查抵押设备实际情况,经查符合抵押条件的,经出具核查报告后方办理相关手续。 [外贸知识网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