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外贸企业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出口发票。出口营业收入的确认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外贸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下列纸质凭证: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3.出口收汇核销单。
外贸企业同时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18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另外,外贸企业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外贸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办理退税申报手续。因此,有的企业是按报关单上的报关出口日期开具出口发票。
[外贸知识网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