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单据有不符点,可以有两种方式处理:1)在议付行交单时发现有不符点,凡是来得及并可以修改,就直接修改这些不符点,使之与信用证相符,从而保证正常议付货款。
2)在议付行交单时发现有不符点,但已来得及修改,或单据到开证行被发现有不符点,此时已无法修改,则可以通知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说明单据出现的不符点,请他来电确认接受不符点,同时找开证行表示接受单据的不符点,则仍可以收回货款。但这有一个前提,即只是单据上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而无货物质量的问题或不符,否则进口商是有可能不接受货物质量的不符的。
上述(2)这种交单收汇,实际上已经是由信用证性质变成了托收性质,即由原来信用证的银行承诺的第一付款责任的地位,退为托收银行的地位。这种变化是因为单证不符而引起的。所以风险加大了。
3)因此,信用证结算的首要问题就是一定要做到“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这样才能保证安全收汇!这是做信用证结算所必须重视的首要问题,来不得半点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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