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上述各项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在国际贸易中运用范围较广,从
而形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这些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在国际贸易发
展的各个历史阶段中都起了积极的重要作用。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
的渊源之一,在当前各国都在积极谋求国际贸易法律统一化的过程中,国际贸
易惯例的作用更为显著,尤其是通过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
不断修订,有效地促进了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
国际贸易惯例日益受到各国政府、法律界和贸易界的重视、在国际立法和
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明文规定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例如,在1988年1月1
日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充分肯定了惯例的作用。该公约
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排除适用的惯例,或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
道的惯例,以及在国际贸易中被人们广泛采用和经常遵守的惯例,即使当事人
未明确同意采用,也可作为当事人默示同意惯例,因而该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惯例”。由此可见,为了合理地商订和履行合
同以及正确运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国际上各种通行的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以便在实际业务中对其作出适当的抉择和正确的解
释。现将解释贸易术语的各种国际贸易惯例,分别简介如下:
一、《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在《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的基础上修订公布的,该《通则》于1990年7月1日生效。
(一)修订《1980年通则》的原因
1、适应电子信息交换日益频繁运用的需要
当今世界已进入信息时代,电子信息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简写为EDI)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已越来越广泛地被人们采用,以电子信息取代纸
单证的做法日渐增多,使“无纸贸易”逐渐变成现实。在此形势下,如何确保相
应的电子信息与原来的纸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一个亟待解决
的很现实的重要问题。这个问题,只能随着实践的发展,由贸易惯例和法律来解
决,这是国际商会修订《1980年通则》最重的原因。
2、适应运输技术的发展和运输方式变革的需要
随着集装箱运输发展起来以后,传统的单一的海运向多式联运发展,货物的
交接地点也从传统的“港—港”交接逐渐转向“门—门”的交接。加之,海运中
使用车辆装卸的滚装、滚卸运输的出现,使原有的贸易术语无法适应现实业务的
需要。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对有关的贸易术语作相应的调整和改变,就显得十
分必要,这也是此次修订《通则》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二)《1990年通则》的主要变化
《1990年通则》同《1980年通则》相比,变化很大,因此,《1990年通则》
的公布和生效,标志着国际贸易惯例的重大发展。在《1990年通则中》,贸易术
语的种类及其分类排列方法,贸易术语的国际代码与使用范围,买卖双方义务划
分的标准以及单证的运用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变化,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有下列三
个方面:
1、对各种贸易术语采取新的分类排列方法
在《1990年通则》中,根据卖方承担义务的不同,对各种贸易术语重新予以
分类排列,即将13种贸易术语划分为下列四组:
E组(启运):
本组仅包括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当卖方在自己的地点(即原产
地)将货物交给买方支配时,则采用此术语。
F组(主要运费未付):
本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
交货)三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成交而主要运费未付的
情况下,即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应采用此类术语。
C组(主要运费已付):
本组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
至目的地)和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四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
装运港交货条件而主要运费已付的情况下,则采用此类贸易术语。按此类术语成
交,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发
生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
D组(抵达):
本组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
货)、DDU(未完税交货)和 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在按目的地或
目的港交货条件成交,即要求卖方必须承担货物交至目的地国家所需要的费用
和风险时,则选用此类术语。
C组(抵达): [外贸知识网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