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知识,免费投稿宣传!免费分享!

在线投稿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其他外贸知识

跟单员订单审查流程

时间:2021-07-22人气: 作者:
 一、合同、订单的形式

  在对外贸易中, 跟单员接到的订单形式没有特定的限制,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合同

  出口合同根据草拟人的不同,有销货合同(Sales Contract)和购货合同(Purchase Contract),前者由卖方草拟,后者由买方草拟。合同内容一般包括三部分:合同首部、合同主体和合同尾部。

  (二)确认书

  确认书(confirmation)是合同的简化形式,对于异议、索赔、仲裁、不可抗力等一般条款都不会列入,使用第一人称语气。根据草拟方的不同,分别命名为售货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和购货确认书(Purchase Confirmation)。这种格式的合同,适用成交金额不大、批次较多的轻工日用品、小土特产品,或已有包销、代理等长期协议的交易。

  (三)协议书

  “协议书”或“协议”在法律上是“合同”的同义词。除非是“初步协议”(Preliminary Agreement)或“原则性协议”(Agreement in General),且协议内订明:“本协议属初步性质,正式合同有待进一步洽商后签订”(This agreement is of preliminary nature,a formal contract will be signed after further negotiation)或作出其他类似意义的声明,以明确该协议不属正式有效的合同性质。

  (四)备忘录

  备忘录也可作为书面合同的形式之一,但在跟单中较少使用。它在法律上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五)意向书

  意向书只是双方当事人为了达成某项协议所作出的一种意愿的表示(Expression of Intentions),它不是法律文件,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六)订单和委托订购单

  订单(Order)是指由进口商或实际客户拟制的货物订购单。委托订购单(Indent)是指由代理商或佣金商拟制的代客购买货物的订购单。

  二、审查合同、订单

  审查合同(包括合同初稿)的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名称、质量、数量、单价、交货期限、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及包装等要求。

  (一)审查货物名称(Name of Commodity)

  跟单员 在审查货物的品名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内容是否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

  2.该货物是否是企业能够供应且买方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词句都不应列人品名条款。

  3.是否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是否事先就其含义达成共识。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是否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

  4.是否选用了合适的品名,以便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二)审查货物质量(Quality)要求

  货物质量的表示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凭规格。规格是指用以反映货物质量的若干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等。

  2.凭等级。等级是指同一类货物,根据长期生产和贸易实践,按其品质差异、重量、成分、外观或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数码或符号所作的分类。“凭等级买卖”只需说明其级别,即可明确买卖货物的质量。

  3.凭标准。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种。

  4.凭牌号或商标。在国际市场上信誉良好、品质稳定,并为买方所熟悉的货物,可凭牌号或商标对外销售。牌号和商标是区分和识别货物质量的标志。所以,在凭牌号或商标的买卖中,即使在合同中不具体规定质量和规格,卖方在交货时仍必须按该牌号或商标所通常具有的质量交付货物,否则,不仅构成违约,而且做坏“牌子”。
 5.凭产地名称。有些商品,特别是农副土特产品,例如绍兴黄酒、金华火腿、龙口粉丝等,这些货物冠以产地名称,与工业品采用牌号和商标一样,同样可起到明确货物质量的作用。卖方凭产地名称销售某种农副土特产品,就必须交付具有为国内外消费者所周知的特定质量的产品,否则,买方可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

  例:

  以下哪种商品最适合凭产地名称来表示商品品质( )

  A、土特产 B、电脑

  C、纺织品 D、大型机械

  答案:A

  6.凭说明书和图样。有些商品,如机械、电器、仪表等,由于结构复杂,型号繁多,性能各异,难以用几项指标来表示其品质,也不能用简短的文字说明其使用方法。在销售这类商品时,就需凭说明书和图样(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来表示商品的质量。

  7.用样品表示。有些货物的质量难以用文字说明来表示,如部分工艺品、服装、土特产品、轻工产品等,则可用样品表示。这种做法又称“凭样买卖”或“凭样销售”(Sale by Sample),凭样买卖有凭卖方样品买卖和凭买方样品买卖两种。

  (三)审查货物数量(Quantity)

  跟单员 应审查合同中所规定的货物的数量是否可以及时筹集到,其计量单位、重量以及约数有何规定。

  1.审查计量单位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位有下列几种:

  (1)重量(Weight)如克、千克、盎司、磅、公吨、长吨、短吨等;

  (2)个数(Numbers):如只、件、套、打、罗、令等;

  (3)长度(Length):如米、码等;

  (4)面积(Area):如平方米、平方码等;

  (5)体积(Capacity):如立方米、立方码等;

  (6)容积(Volume):如升、加仑、蒲式耳等。

  2.审查重量的计算

  有以下两种:

  (1)按毛重计算。即“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或“以毛作净价”(Gross for Net Price)。

  (2)按净重计算。此外,个别商品有按公量(conditioned’Weight)和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计算的。

  3.审查约数

  在合同数量前加“约”字,也可使具体交货数量作适当机动,即可多交或少交一定百分比的数量。但国际上对“约”字的含义解释不一,有的解释为2.5%,有的则为5%。《跟单 信用证 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则规定: 信用证 上如规定“约”字,应解释为允许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鉴于“约”数在国际上解释不一,为防止纠纷,使用时双方应先取得一致的理解,并有书面协议。 [外贸知识网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标签:

本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