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企业主要以D/P、D/A、OA等商业信用结算方式为主。但出于信用证结算在收汇保障、收货安全、银行利益、金融支持等方面的优势,信用证结算仍然是国内出口企业最主要的
贸易结算方式之一。据IBUonline环球商业联盟的出口交易数据显示:信用证凭借降低收汇风险的优势,仍然是企业最容易接受的结算方式。
IBUonline环球商业联盟作为国内第一家实现了大额采购在线支付的
外贸B2B平台,可通过在线支付系统进行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100万RMB的实时交易。如果超过100万RMB,企业基本上都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
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载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不相干的环节,这是信用证的局限性。因此,在采用信用证结算时需预防如下风险:
一、进口商所在国的金融经济风险
所谓进口商所在国带来金融与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的金融、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都陷入了低迷的状态,我国的出口
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开证银行资自身风险
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使其收汇没有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信用证欺诈风险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者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被欺诈的被动局面。
四、“陷阱条款”信用证隐含的风险
即软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
1、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2、在货物装运上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3、在商品检验书上做文章;4、在货物验收环节表现出软条款。这四条陷阱条款都是把信用证的主动权交给进口商一方,出口商在对条款认识不充分,又不够细致的情况下,会面临开证银行拒付,被迫接受更高的商业风险,甚至受到恶意欺诈。
五、单、证、合同与货物不一致的风险
1、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也有权拒付款项。2、证同不符的风险。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但二者不等同。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的契约,信用证是约束银行与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应当区分认识。3、证货不一的风险。不论是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材料、包装方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还是是多交或者少交货物都是违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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