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最惠国待遇的基本目标是使所有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成员都能分享该体制带来的好处。
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4个要点:
1.自动性。当一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其他成员便自动享有这种优惠。
2.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的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3.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即在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时,也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
4.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最惠国待遇名词解释:
根据《路透金融词典》,最惠国待遇是指双边贸易协定中的一项承诺,规定缔约国的一方若给与第三国某种优惠待遇,缔约国的另一方即时获得相同的优惠待遇。最惠国待遇早在12世纪在地中海沿岸各城邦与阿拉伯各国的通商中,就已有雏形。15~17世纪最惠国条款一词已出现。18世纪美国最先使用有条件最惠国待遇,19世纪英国开始使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由于可用以反对一些国家采取的保护主义政策,因而在国际贸易中日益广泛推行。
最惠国待遇分类: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
1.有条件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一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待遇,缔约国另一方只有提供了同样的补偿后才能享受,即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是有条件的,缔约国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条件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
2.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一方现在及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待遇,都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国的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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