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津贴是国人在外贸活动中最常听到的外贸术语,它又被称为出口补贴,是一国政府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增加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在出口某商品时给予出口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 。
出口津贴的形式:
1.直接补贴,是指政府在商品出口时,直接付给出口商的现金补贴。
其目的是为了弥补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所带来的损失。有时候,补贴金额还可能大大超过实际的差价,这已包含出口奖励的意味。这种补贴方式以欧盟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最为典型。据统计,1994年,欧盟对农民的补贴总计高达800亿美元。
2.间接补贴,是指政府对某些商品的出口给予财政上的优惠。
如退还或减免出口商品所缴纳的出口补贴销售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国内税,对进口原料或半制成品加工再出口给予暂时免税或退还已缴纳的进口税,免征出口税,对出口商品实行延期付税、减低运费、提供低息贷款、实行优惠汇率以及对企业开拓出口市场提供补贴等。其目的仍然在于降低商品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
出口津贴的分类:
1.被禁止使用的补贴措施,即对进口替代品或出口品在生产、销售环节,直接间接提供的补贴。它直接扭曲进出口贸易,或严重损害别国经济利益。
2.允许使用,但可提出反对申诉的补贴措施。它可在一定范围实施,但如在实施中对其他缔约国贸易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产生严重歧视性影响时,受损的缔约方可以向实施补贴的缔约方提出反对,或提起申诉。
3.不可申诉的补贴措施。它一般具有普遍适应性和发展经济的必要性,不会受到其他缔约方的反对或引起反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中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将出口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三种。
禁止性补贴是不允许成员政府实施的补贴,如果实施,有关利益方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可申诉补贴指一成员所使用的各种补贴如果对其他成员国内的工业造成损害,或者使其他成员利益受损时,该补贴行为可被诉诸争端解决;
不可申诉补贴即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不大,不可被诉诸争端解决,但需要及时通知成员。
实施不可申诉补贴的主要目的是对某些地区的发展给予支持,或对研究与开发、环境保护及就业调整提供的援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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