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惠税率是我国海关税税则中的一栏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1、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2、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3、普通税率
原产于以上所列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进口税则分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等税率。适用多种税率选择时基本原则是“从低计征”,特殊情况除外。
普通税率适用于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和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税率最高,适用于普通税率的不适用其他优惠税率。最惠国税率适用于世贸成员和有外交关系签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税率较普通税率低许多。协定税率适用于与我国签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税率较最惠国税率低。特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税率较协定税率低
适用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于暂定税率;适用于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征税;适用于普通税率的不适用暂定税率;配额内关税税率低于配额外关税税率。配额关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别关税按有关规定执行。既是适用于协定税率又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的,适用于协定税率;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又涉及保障措施的,在全部或部分终止、撤消、修改关税减让义务后所确定的适用税率计征。
执行关税减让,在最惠国税率上计算减征税率,如适用其他特惠税率协定税率的,从低计征。不得在暂定税率基础上在进行减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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