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关税是一国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商品,船舶、企业、投资或知识产权的不公正待遇而对从该国进口的商品所课征的进口附加税。
报复关税不公平待遇包括:
1、对本国商品征收歧视性差别关税或采取贸易保护措施;
2、给予第三国比给本国更优惠的待遇;
4、对本国产品的知识产权没有提供足够的保护;
5、在与本国的原贸易协定期满时,对新协定提出不合理要求。
当他国取消上述不公正待遇时,报复关税也即取消了。但报复关税往往容易引起他国采取同样的手段,最终导致关税战。1962年美国与欧洲共同体之间爆发的“冻鸡战”就是由双方都对对方采取报复关税引起的,持续了两年之久,最后以两败俱伤而告终。
报复关税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它通常选择本国不能生产或国内无代用品的消费品征收进口税,税率一般比保护关税税率低,否则就会阻碍外国商品进口,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财政关税主要在中世纪流行于经济尚不发达,国内税收有限的欧洲各国。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国内税源日益充裕,加之关税作为国家调节对外贸易的杠杆作用日趋重要,财政关税的地位逐渐削弱。只有部分发展中国家还继续征收财政性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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