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开证银行能否修改或撤销,那么信用证便可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种类型,这便是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区别,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不管在什么时候都能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或撤销,并且不用征求受益方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
可撤销信用为了和不可撤销信用证有所区别,可撤销用证中都会标明“可撤销”的字样。相对出口公司而言,可撤销信用证是十分不利的。因此,一般情况下是没有人会接受这种类型信用证的。在这里要介绍的是,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信用证即不能被修改或撤销。”按照这个规定,我们能够了解到,在修改或撤销信用证之时,开证银行的权力是有所限制的。
同时,以上面所讲的规定也对出口公司的利益做出了一定的保障,所以只要受益人事先便使用可撤销信用证,那么就算开证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了修改或撤销,也是没有用的。由于国际上不可撤销信用证是非常普遍的,因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字样,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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