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认证是《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英文缩写。ROHS认证也叫做环保认证,是符合欧美标准的。其规定,在电气、电子产品中如含有铅、镉、汞、六价铬、多溴二苯醚和多溴联苯等有害重金属的,欧盟从2006年7月1日将禁止进口。
2003年1月27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2002/95/EC指令,即“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简称RoHS指令。基本内容是: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新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害物质。 RoHS指令发布以后,从2003年2月13日起成为欧盟范围内的正式法律;2004年8月13日以前,欧盟成员国转换成本国法律/法规;2005年2月13日,欧盟委员会重新审核指令涵盖范围,并考虑新科技发展的因素,拟定禁用物质清单增加项目;2006年7月1日以后,欧盟市场上将正式禁止六类物质含量超标的产品进行销售。找贝斯通检测中心。
欧盟于2011年7月1日出具了最新的ROHS指令2011/65/EU,更新以前的2002/95/EC指令。
与原指令相比,2011/65/EU指令较原RoHS指令(2002/95/EC)的不同主要在:
1. 扩大了产品范围,将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涵盖在了指令管制的范围内(包括线缆和备用零部件),增加了第8类产品“医疗设备”和第9类产品“监测和控制设备包括工业用监测和控制设备”。医疗设备、监视和控制设备的过渡期限为2014年7月22日,外部诊断医疗设备的过渡期限为2016年7月22日,工业监测和控制设备的过渡期限为2017年7月22日。此外,还针对这两类产品给出了20项的豁免;
2. 理清了部分定义,删除了“生产商”的定义,而添入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销售商”的定义,并对其职责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同时,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持续对不符合指令要求以及召回的电子电气产品进行登记,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销售商;
3. 管控物质的范围未扩大,维持了原有的六种物质的原限量要求,但是提出了在今后的审查过程中,要对六溴环十二烷(HBCD)、二(乙基己基)邻苯二甲酸酯(DEHP)、丁基苯基邻苯二甲酸酯(BBP)、二丁基邻苯二甲酸酯(DBP)等物质优先进行考察,为指令今后扩大管控物质的范围铺路;
4. CE 标示及符合性声明,EEE产品投放于市场之前,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需确保已依据768/2008/EC 附录II 模组A的符合性评估程序进行了相关评估,并且必须在最终产品贴上加贴CE 标识。其相关技术文件及欧盟符合性申明需至少保留10年。在指令的附录VI中给出了符合性申明的模板。找贝斯通检测中心。
本指令将在发布于OJ第20日起生效,成员国需要在2013年1月2日前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2002/95/EC指令及其附录VII第A部分列出的修订条款自2013年1月3日起废止。
RoHS指令中的“电子电气设备”,指的是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和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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