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商标抢注还包括抢注他人著名公司名称或其他在社会上有一定声誉的名称等在先权利为自己的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商标抢注是一种事实认定行为,一般为撤销该商标的所有权,重新认定原始拥有人的商标所有权,一般不会承担其它的侵权责任。
《商标法》,其中第32条同样就此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
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
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
1、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按照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2、按“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3、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
即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由法院“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所谓“参考”,是指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以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为基础,综合相关因素后确定赔偿数额。
5、由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判决赔偿数额。
即当出现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都难以确定的情形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1、商标申请成本低:
随着我国商标法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国商标注册的流程大幅度缩短,成本也大幅度下降。
2、商标申请门槛低:
只要有执照的复印件,就可以注册商标,而不像美国那样,必须要是实际使用的商标,因此许多人注册公司去专门抢注商标。
3、商标抢注利益高:
只要成功抢注一个商标,就可以为抢注者带来巨大的利益。也因此,许多人明知是不合法、不合理行为,也是偏向虎山行。
1、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2、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
3、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只有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注”。
1、制约企业的发展:
许多企业,在刚开始发展的时候,没有注册商标,而当自己需要上市、进一步发展需要注册商标的时候,才发现商标被人抢注了。这个时候不仅仅发展的步伐停滞不前了,还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去购买回商标或者注册另一个商标。不利于商标竞争。
2、让企业维权高:
许多企业为了防止企业的品牌、主打商标被抢注,去注册全类商标,而申请的费用和续展的费用都十分高昂,增加企业保护商标的成本。
3、浪费商标资源:
许多企业如腾讯、小米、网易等等公司,为了防止自身商标被他人抢注,开展了防御性商标注册,像是老干妈的“老干爹”、“老干姐”等,还有小米的“大米”、“虾米”“玉米”等,因为没有进行商标的使用,都是对商标资源的极大浪费。
1、可以向侵权方发出警告信;
2、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查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要通过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
3、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侵权方提起诉讼。
1、了解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
企业应尽快查清楚自己的商标被抢注的实际情况,并尽早考虑在抢注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对抢注商标提出异议。当然,依据国际惯例及绝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异议应当是在该抢注商标取得公告以后才能正式提交。即使没能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这些企业也可在该商标被注册后,向注册机构或当地的法院申请救济(依据各国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再通过法律程序最终判定该商标注册是否有效。
2、以和解的方式来处理商标抢注的行为应当是最为经济的方式
一旦采取司法救济程序,可能成本会很高,而且也拖延了产品进入市场的时机,最终可能会出现要回了商标以后,市场也丢尽了的不利后果。
3、对商标进行注册。使用注册和保护注册、防御注册同时进行。对图形化程度高的商标,可申请外观专利;对可以拆开的商标,尽量分开(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申请,以防止他人分开申请,组合使用;为防止影射,在赋予商标外文含义的同时,可以将其中文拼音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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