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C,Origin Received Charges的缩写,中文意思是“原产地附加费”,或者“原产地收货费”。此费用是码头费(THC)的一种衍生,在广东、广西、海南、云南出口的海运集装箱上,部分航线,船东将ORC替代THC码头费。
ORC是THC的一种衍生,俗称“原产地附加费”,或者“原产地收货费”。属于FOB整柜出口范围,一般出口欧美,中南美,以色列周边,非洲个别航线,船东采用ORC费用,而东南亚,日韩,中东,非洲大部,澳洲地区,船东使用THC费用。
ORC:origin receiving charge(广东省内各港或华南地区)直接收货附加费。凡从广东省或华南地区(福建、广西、广东、海南)港口起 注:除广东收ORC外,现在南方各港也均收
目前ORC的收费标准为:USD141/20GP; USD269/40GP,40HQ
ORC费用与THC费用的区别
THC费用/ORC费用都是码头操作费,叫法不同而已。
ORC:原场地接收费
THC:码头操作费
ORC 只在广东码头征收;
THC 则使用中国所有的码头(包括广东码头)。一般美线、欧洲收ORC; 东南亚、非洲、中东收THC。
FOB和CFR条件下,中国出口商与外国买家之间,就THC和ORC费用谁承担的问题,经常会出现争议。要化解争议,需要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1. FOB和CFR有否关于THC和ORC费用承担的约定?
2. FOB条件下,装货港的THC或ORC谁承担?
3. CFR条件下,目的港的THC谁承担?
明白了THC和ORC作为装货港和目的港之码头处理费的性质后,我们可以进一步考究FOB和CFR条件是否有对码头处理费的划分做出规定。因当前的国际货物买卖大多适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而两个版本关于FOB和CFR条件下买卖双方的费用划分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只是2010版本规定得更加细致一些。
第一,在FOB条件下,买卖双方对费用的承担简要概括如下:
1. 运费由买方承担;
2. 其他与货物相关的费用,则以货物运到船上之时作为费用划分的分界线,即:货物运到船上之时前的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运到船上之时起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二,在CFR条件下,买卖双方对费用的承担简要概括如下:
1. 运费由卖方承担;
2. 其他与货物相关的费用,则以货物运到船上之时作为费用划分的分界线,即:货物运到船上之时前的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运到船上之时起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但根据运输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对FOB条件下费用划分的分析,可知:
1. 装货港的THC/ORC是在货物运到船上之前产生,所以,FOB条件下,装货港的THC/ORC应由卖方承担;
2. 目的港的THC是在货物运到船上之后产生的,所以,FOB条件下,目的港的THC由买方承担。
CFR条件下,目的港的THC谁承担?
1. 装货港的THC是在货物运到船上之前产生,所以,CFR条件下,装货港的THC应由卖方承担;
2. 目的港的THC是在货物运到船上之后产生的,所以,CFR条件下,目的港的THC由买方承担,但是如果运输合同约定由卖方承担目的港THC的,则由卖方承担。
1. 无论FOB还是CFR情况下,装货港的THC/ORC费用均由卖方承担,中国供应商在报价时必须考虑该价格因素。
2. 认为FOB情况下,买方承担运费就必然承担THC或者ORC的观点是失当的。该观点是对THC费用性质及FOB条款涵义的误解所造成的,中国供应商应予注意。
3. 认为CFR情况下,卖方必然承担卸货港的驳运费、码头费用的观点也是失当的。卖方可以通过在运输合同中排除承担,以及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买方承担,而实现自身的免责。所以,CFR条件下,卖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运输合同由卖方签订,船公司往往在格式条款中要求卖家承担目的港的码头费用,若卖方不拟承担该费用,应在运输合同中排除;若船公司的格式合同不容更改,则应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买方补偿该费用。
4. 上述关于THC和ORC费用的承担适用于买卖双方仅约定FOB或CFR条件,且没有对THC和ORC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形,事实上,对于THC和ORC的承担,买卖双方是可以通过买卖合同另行约定,且该另行之约定较FOB或CFR条件有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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