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
(一)数量的计算
1、计量单位的确定方法
通常使用的计量单位有下列几种:
(1)按重量(Weight)计量。许多农副产品,矿产品和工业制成品都按重量计算。
(2)按容积(Capacity)计量
(3)按个数(Number)计量
(4)按长度(Length)计量
(5)按面积(Area)计量
(6)按体积(Volume)计量
2、重量是最为常用的货物数量的计量方法
(1)毛重(Gross Weight)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2)净重(Net Weight)
商品本身重量扣除皮重后得出净重。
但有时商品的包装不便与商品分别计算,特别是某些农副产品,习惯上将包装视同商品本身,忽略不计皮重,这种规定称之为“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确按毛重计算时,则习惯上仍按净重计算。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公量是指在计算货物重量时,用科学仪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
公量=净重×(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钢板、马口铁)
(5)净净重量:净重扣除内包装的重量以及其他所包含杂物,如水分等的重量。
(二)数量机动幅度
为了便于合同的履行,买卖双方通常要在合同制定时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又叫“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指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的百分比。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有关信用证的“约量”条款的规定,数量的变更幅度不超过10%。
要注意: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如果数量有“约”或“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数量时,要在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总金额的范围内,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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