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总署公告〔2010〕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1-28
【生效日期】2010-1-28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2月1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月3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3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号、2006年第50号、2007年第65号和2009年第77号所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号.tiff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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