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缓税利息
(一)规定
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包括经海关批准延长的期限)全部出口的,由海关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其利息全部退还。
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未能出口或经批准内销,除依法补征税款外,还征收缓税利息外,还加征滞纳金。
(二)计息期限
1、经批准内销的,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至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2、擅自内销的,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至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之日。
3、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内销需征收缓税利息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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