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走(MASTER AIR WAR BILL FLIGHT)
由起站直接使用航空公司主提单(MAWB)装运至最终目的地如:香港-法兰克福,无需转机的航程:或由香港飞至曼谷,东京,吉隆坡…….等机场, 再接驳另一航班甚至另一家航空公司航次到最终点机场,其间之转机接驳作业完全由出据提单之航空公司(MASTER AIR WAY BILL ISSUING LINER)自行安排如: 德航,法航,新航,波兰航空……等,也许在起站并非该航商自营而委托其它于该机场有落地之联营航商代为载运至某一点后再转接驳至原提单所属之航空公司班机继续运送,直到最终点机场为止。如匈牙利航空并无班机到台北落地, 但是却由其台湾总代理(GENERAL SERVICE AGENT/G.S.A.)代为承揽业务及发放提单,而货物则交由国泰,中华等班机送至阿姆斯特丹或法兰克福机场后接驳匈航自己的班机至母站布达佩斯机场。因为是以主提单走货,所以无法做拼装或转运作业,最多亦不过是 ONE COVER ONE / ONE MASTER BILL COVERING ONE HOUSE WAY BILL 而已!因此从前有许多买主指明CARRIER’S WAY BILL就是怕被拼装或经由货运代理用转运作业运输。 直走提单除了运费的议价较小以外,最大优点是可以直接对航空公司在本地办事处人员施以压力,要求起确实追踪航程,以促成及早将货品运抵目的地。
二: 转运(TRANSHIPMENT)
由起始站将货品经由货运代理企业先行运抵某一外站,如:曼谷,新加坡等机场,再由该地合作之空运代理装运到适当的航班上,转运至最终目的地。其作业较复杂,但是转运作业之需求,除了经济利益之衡量外,确实也有相当多无法衔接到的机场,尤其是从前的铁幕国家或离开本地太远而没有直接到达的航商可以载运时,就非得依靠转运接驳作业不可了。只是这其间之作业流程完全依靠起始站货运代理企业事前确定的舱位,以及转接中紧迫的追踪,才有可能作好。这些都得仰赖起始站确实对于外站预订接驳之航空公司机型,承载量,以及接驳机场的深入了解,加上国外代理的合作态度及工作效率。如果具备上述能力,那就提供出口商游乐更多及承载量更大的直飞航空公司可以选择使用。
三:拼装(CONSOLIDATION/GROUP TRANSPORT)
航空公司因为各自成本结构不同,除必须依照IATA(国际货运协会)规定之基本运费区分:MINIMUM -45KG, +45KG 以外,另可自行决定其所能接受但是得依据每次进仓(以每一单MASTER AIR WAY BILL为计价单位)之最低要求重量,分别以+100KG,+500KG,+1,000KG以上,给予货运代理企业不同之优惠折扣费率,因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小货与大货拼装时,如果45KG的货,合拼在+100KG的MAWB单子中,货运代理企业对航空公司所付之运费可享受+100KG以上的优惠费率,而货运代理企业也将其中之差额酌量与客户分享,如此出口商便可在运费上有着相当程度节省。
四: 包机 (CHARTER)
托运人根据所托运的货物,在一定时间内需要单独占用飞机的货舱,承运人需要采取专门的措施予以保证的运输形式。
包机运输方式又可分为整架包机和部分包机两类。
(1)整架包机
这是指航空公司或包机代理公司,按照与租机人事先约定的条件与费率,将整架飞机出租给包机人,从一个或几个航空站转运货物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方式。它适合于大宗货物和运输。
(2)部分包机
部分包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指由几家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或发货人联合包租整架飞机,另一种是由包机公司把整架飞机的舱位分租给几家航空货运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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